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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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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凡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者,少年雖無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但已有種種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行為,皆可稱之為「非行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