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親變事主:仲裁者成了當事人,意指仲裁者難做,容易牽扯成為糾紛對象, 即本來是公正的第三者,卻受牽連,變成當事人糾紛的對象。

公親:仲裁者、公正第三者 事主:當事人、糾紛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