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字(简化字):小论(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
- 傳統字:小論(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
- 国字标准字体:小論(台湾)
- 香港标准字形:小論(香港、澳门)
- 細碎的言論。
- 《太平御覽》卷六○二引漢桓譚《新論》:“通才著書以百數,惟太史公為廣大,其餘皆藂殘小論,不能比之子雲所造《法言》、《太玄經》也。”
- 漢·應劭《風俗通‧正失‧燕太子丹》:“丹實好士,無所愛吝也,故閭閻小論飭成之耳。”
- 簡短議論。
- 《宅經》卷上:“一室之中,亦有善惡;大者大說,小者小論。”
- 古時吐蕃副相。論,藏文 blon,吐蕃王族、大臣。
- 《舊唐書‧吐蕃傳上》:“其國人號其王為贊普,相為大論、小論,以統理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