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词典:删除请求/存档/2010年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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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在话题“2016年”中的最新留言: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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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不是词典,不确定侵权否。--Jusjih 2010年1月18日 (一) 02:54 (UTC)
算是工具书的一种,无法放在维基百科。 只能放在维基辞典上面。 另外这是从另外一个wiki翻译过来的辞典。—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5.228.222.184(对话|贡献)加入。
- 哪个wiki翻译过来的?--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23:54 (UTC)
非词典内容,可能侵权。--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1月31日 (日) 12:29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2月8日 (一) 05:14 (UTC)
不像是词典内容,可能侵权。--Jusjih 2010年2月23日 (二) 02:20 (UTC)
- 2010年3月22日 (一) 01:47 Jusjih (讨论 | 贡献) 已删除“挥发性有机物” (删除投票通过: 不像是词典内容,可能侵权。)HenryXVII 2010年5月25日 (二) 09:19 (UTC)
三聚氰胺/、みなみ、铁树、两字词、比中国男足更垃圾的东西、NONO、印度语、竺飞翔、见异思迁、异步传输模式、盐、蜉蝣、一元论的、四字词、词法定义、Xian_dai_wen_xue_shi_gan_lan、猪头三、仰望、迷彩图案、金字部首名字空间、分词、Special:损坏的重定向页的所有错误页面
见Wiktionary:啤酒馆--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6:10 (UTC)
- 已经删除大多。盐曾被破坏已经修复。损坏的重定向页要逐一审查才能删除。--Jusjih 2010年10月18日 (一) 00:07 (UTC)
2011年
- IP刊入语录,但内容像是词典,搜寻Google以及Yahoo不确定是否原创时,在词典讨论存废。--Jusjih 2011年5月25日 (三) 16:47 (UTC)
- 已经由Shizhao删除。--Makecat(讨论) 2013年1月21日 (一) 06:35 (UTC)
2013年
宗教 (中文原意)
- 宗教 (中文原意)与宗教重复性质,应该合并。--Jusjih(讨论) 2013年6月17日 (一) 02:21 (UTC)
这一次
- 这一次,非词,应当删除。--J.Wong 2013年7月4日 (四) 09:11 (UTC)
- 已经删除。--Jusjih(讨论) 2013年12月8日 (日) 02:00 (UTC)
2014年
- MediaWiki:Blocklogentry,现有版本无法显示终止时间。--GZWDer(讨论) 2014年6月30日 (一) 05:06 (UTC)
- 已修改参数。--J.Wong 2014年7月1日 (二) 10:50 (UTC)
- Template:!,根据gerrit:136234,此模板现在可以作为魔术字使用。--Liuxinyu970226(讨论) 2014年8月11日 (一) 14:01 (UTC)
2015年
- 李国宁,非词典内容。--SFSQ2012(讨论) 2015年1月29日 (四) 06:44 (UTC)
- User:Wjcd最后数版本恐有批评过当人身攻击,建议准用w:Wikipedia:使用者页面#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回退到2015年4月21日 (二) 11:06的1,428 个位元组版本,以及隐藏之后版本。批评管理员难免,但批评过当就有待商榷。--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0日 (四) 02:45 (UTC)
- 可以保留上面的个人辞职声明,下面的电子邮件属于二人之间的私下信件,放在用户页上不合适。--Shibo77 2015年8月20日 (四) 05:34 (UTC)
- 指责他人“恐吓”并非人身攻击,同意Shibo77的意见。--瓜皮仔@Canton 2015年8月20日 (四) 08:03 (UTC)
- 欢迎你们俩再来。“恐有”是可能有,不代表一定有时,现在试行保留上面的个人辞职声明,其他文字用<!-- -->,阅读时隐藏,按编辑钮才看的到,仍有让步于此离我们而去者,如何?--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1日 (五) 01:40 (UTC)
- 纯为个人观感,社群无权干涉。翻查历史,该段并非私密对话。--J.Wong 2015年8月23日 (日) 12:19 (UTC)
- 赞成Wong128hk的意见,如果不是私下的电子邮件,而是讨论页的讨论,社群则无权删除或屏蔽。--Shibo77 2015年8月24日 (一) 22:26 (UTC)
- 请Wong128hk注意长期的社群和谐,不要单纯力挺不愿再来用户的过当批评。若换成是你被如此批评呢?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5日 (二) 03:30 (UTC)
- 既然Wong128hk不回答,就更要请各位,尤其是管理员,注意社群和谐,远比不再参与用户的页面重要。m:Right_to_vanish/en是指不愿再参与用户该如何,但不支持永久离开时,在用户页过当批评他人。这边社群太小,不宜有行政员,所以当时请Wjcd继续当管理员,辞行政员,已有诚意。但他离去时,留下过当批评,足以不利社群和谐,才会在发现时"应急处分"[1]。Wong128hk既然不告之而自行反向操作隐藏足以不利社群和谐的内容,这次要请你避嫌,切勿关闭此讨论,要由公正管理员关闭此讨论。--Jusjih(讨论) 2015年8月30日 (日) 02:09 (UTC)
- 本人就避嫌,撒手不理,不过也请阁下勿再以应急为名,插手处理。请亦避嫌。观乎以上两位用户所言,似乎无人附议阁下,表示该页有任何问题。人人皆有权利留言,抒发观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何须过于介怀。题外话,难道阁下无逼迫之意,固然阁下所言无可厚非,不过既然本站行政事务不多,而其亦定时造访本站,及承诺会按要求处理站务,何解阁下要留言逼迫他人,非要其请辞不可,致使其人绝言不归。难道少了一人献力,对本站又非常好?此事肇于阁下,如今竟言和谐于我,岂不讽刺?言之于粤语,阁下举措诚然无异于“阿茂整饼”。--J.Wong 2015年8月30日 (日) 03:07 (UTC)
- 既然Wong128hk不回答,就更要请各位,尤其是管理员,注意社群和谐,远比不再参与用户的页面重要。m:Right_to_vanish/en是指不愿再参与用户该如何,但不支持永久离开时,在用户页过当批评他人。这边社群太小,不宜有行政员,所以当时请Wjcd继续当管理员,辞行政员,已有诚意。但他离去时,留下过当批评,足以不利社群和谐,才会在发现时"应急处分"[1]。Wong128hk既然不告之而自行反向操作隐藏足以不利社群和谐的内容,这次要请你避嫌,切勿关闭此讨论,要由公正管理员关闭此讨论。--Jusjih(讨论) 2015年8月30日 (日) 02:09 (UTC)
- 请Wong128hk注意长期的社群和谐,不要单纯力挺不愿再来用户的过当批评。若换成是你被如此批评呢?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5日 (二) 03:30 (UTC)
- 赞成Wong128hk的意见,如果不是私下的电子邮件,而是讨论页的讨论,社群则无权删除或屏蔽。--Shibo77 2015年8月24日 (一) 22:26 (UTC)
- 已经局部删除最后内容,以及2015年4月21日 (二) 11:26的1,428 个位元组以来诸多版本,其理由是:
- 准用w:Wikipedia:使用者页面#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有吉米·威尔斯,维基百科创办人所述"……在用户页上诽谤他人是个坏的主意。实际上,使用用户页来攻击人或有计划地进行支持或反对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坏主意。"所以争议内容不应该继续放在离去用户的用户页面。
- 准用m:Right_to_vanish/en,"User and talk pages, and their subpages, and other non-article pages that no others have substantively contributed to and whose existence does not impact the project, may be courtesy blanked or deleted."这就是说,不影响计划的用户页,能礼貌性清空或者删除,所以过当批评不应久留,否则仅会制造更多长期对立。
- 超过5周没有新讨论时,基于自卫自辩,以避免离去用户的用户页面继续过当批评,已无避嫌之理。
- Shibo77初次提议保留个人辞职声明,不认为其他内容合适,已经折衷,所以应采用之。
- Wong128hk的反对意见以及作为,足以制造车轮战。对事不对人在此提醒,支持离去用户的用户页面继续过当批评,无助社群和谐,反而足以"为虎作伥"。--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7日 (三) 00:33 (UTC)
- 根本就霸王硬上弓,上面有谁附和阁下?反对阁下就叫过当批评,回退就叫制造车轮战,更冠以罪名“为虎作伥”。即阁下必然是对,他人则必错无疑。然后要求他人避嫌,自己就无端地毋须避嫌。本人会退回阁下所有操作,还其原状,请留待其他管理员裁断,否则本人不单止会提案于本社群,更会上提至元维基,阁下好自为之。--J.Wong 2015年10月7日 (三) 04:46 (UTC)
- 已留言通知其他管理员,请待其处理。—J.Wong 2015年10月7日 (三) 05:24 (UTC)
- 我原先说删除用户页底部是因为我起初误判那是二人私下电子邮件中的内容。既然是 User:Jusjih 在 User talk:Wjcd 的讨论页留下的内容,我不认为那属于诽谤行为,毕竟是你(User:Jusjih)写的而不是永久离开本站的用户(User:Wjcd)写的。User:Wjcd 仅仅是把你在他的用户讨论页(User talk)留下的内容原文抄到了他的用户页面(User)。这种情况下,以我的理解,管理员或其他用户无权删除这些内容。若是 User:Wjcd 在你(User:Jusjih)的用户页留言,你(User:Jusjih)自然可以自行存档或删除内容。而就内容来说,我不认为构成诽谤他人的行为。其中只有上面的辞职声明是 User:Wjcd 写的。而底部“Jusjih”段落中的内容是你 User:Jusjih 写的。那么一个用户将留言从他个人的用户讨论页(User talk)原文搬抄到他个人的用户页(User),这难道属于违背方针的诽谤行为?这种行为最多只能解读为“示众”。但肇始这些内容毕竟是你(User:Jusjih)在他(User:Wjcd)的用户讨论页“示众”的。以我个人的观点,唯有这一句勉强构成诽谤行为:“我以曾与这样采取恐吓和恶意推定方式沟通的管理员合作为耻。”以及英文翻译“I'm ashamed that I used to work with an administrator who communicates with such abusive and obnoxious language.”言之有过的气头言语,个人认为可以用<!-- -->代码隐蔽。望仁兄放开一点,维基上的一段留言不是对你人格的威胁。你作为行政员/管理员/普通用户对本站的贡献,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不会因为某用户页或用户讨论页上的内容而否定你做的一切。祝大家编辑愉快! --Shibo77 2015年10月7日 (三) 15:09 (UTC)
- (+)支持以及谢谢Shibo77最近提议,但我早就已经想过的<!-- -->折衷办法[2]。但Wong128hk坚持己见反对此法,才会更多争执。我身为十二维基管理员,请Wong128hk理解的是,有些英文非百科维基也有提案管理员静待数月无果,才不得已不避嫌结案之事。否则,若避嫌百年仍无中性管理员结案,岂不是永远悬案?何况结案有存疑时,还能再议,但不宜直接回退不留言。追根究柢,会有今日争执,是因为维基词典太早语文分站,才有发音同义反义派生词重复刊登上百维基,有些维基太小的问题,以及有些页面品质太差,像是很多短页面,是维基词典首创者考虑不周,对不起广大维基词典用户。想去元维基,请注意m:Right_to_vanish/en,以及支持Requests_for_comment/Adopt_OmegaWiki提议多语言统一大词典,类似维基共享资源,甚至足以整并很多语文维基词典的内容,才能编辑愉快。--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20日 (二) 00:17 (UTC)
- 也请注意w:维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就是说多数意见不总是绝对的。--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22日 (四) 17:12 (UTC)
- 又勉强,又肇始人,难为阁下竟可视之为支持,言谢云云。在下亦窃居数个维基管理之职,要斗多乎?数月之前,仍深信阁下,不过自从阁下写出该段留言,胁迫他人请辞,着实为之心寒及不齿。现在维基有数百人事任命案悬疑未决?有数百个机械人提案未受理?(当时)有数千易名申请吗?非得要其辞职,然后否则监管员就无从置喙吗?究其竟,有几必要非辞职不可?然后,于是乎,人走了,对维基就非常好了,是吧?到头来,人已经被你迫走了。讽刺之极,还在说什么远景。退隐之权,乃当事人提出,如今该用户未有提请,实在不见得此处有何作为。是,就当本人坚持己见。就请阁下从善如流,放手吧。--J.Wong 2015年11月1日 (日) 04:37 (UTC)
- 刚收到Jusjih发来的电邮。为了了结这个删除讨论,我用<!-- -->代码隐藏了上述我个人认为“勉强构成诽谤行为”的那两句话,若各方认为这么处理可以接受,就请把这段删除讨论存档吧。若不妥,请继续讨论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Shibo77 2015年12月3日 (四) 23:32 (UTC)
- 非常好,可以接受的折衷处理。谢谢。--Jusjih(讨论) 2015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刚收到Jusjih发来的电邮。为了了结这个删除讨论,我用<!-- -->代码隐藏了上述我个人认为“勉强构成诽谤行为”的那两句话,若各方认为这么处理可以接受,就请把这段删除讨论存档吧。若不妥,请继续讨论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Shibo77 2015年12月3日 (四) 23:32 (UTC)
2016年
- 纯属欠知名的台湾事业。Jusjih(讨论) 2016年2月24日 (三) 18:18 (UTC)
- 无法查证,看似numnah的错字。Jusjih(讨论) 2016年2月24日 (三) 18:18 (UTC)
- 纯属姓名附带英文简介,不适合辞典。--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9日 (三) 14:0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