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词典:删除请求/存档/2010年至2016年
< Wiktionary:删除请求 | 存档
Jusjih在话题“2016年”中的最新留言:8年前
本頁是以往討論的存檔。請勿編輯本頁。若您想發起新討論或重啟現有討論,請在當前討論頁進行。 |
存檔 |
---|
|
早於7日的討論將會存檔。 |
2010年
不是詞典,不確定侵權否。--Jusjih 2010年1月18日 (一) 02:54 (UTC)
算是工具書的一種,無法放在維基百科。 只能放在維基辭典上面。 另外這是從另外一個wiki翻譯過來的辭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5.228.222.184(對話|貢獻)加入。
- 哪個wiki翻譯過來的?--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23:54 (UTC)
非词典内容,可能侵权。--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1月31日 (日) 12:29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2月8日 (一) 05:14 (UTC)
不像是词典内容,可能侵权。--Jusjih 2010年2月23日 (二) 02:20 (UTC)
- 2010年3月22日 (一) 01:47 Jusjih (讨论 | 贡献) 已删除“挥发性有机物” (刪除投票通過: 不像是词典内容,可能侵权。)HenryXVII 2010年5月25日 (二) 09:19 (UTC)
三聚氰胺/、みなみ、鐵树、兩字詞、比中国男足更垃圾的东西、NONO、印度語、竺飞翔、见异思迁、异步传输模式、盐、蜉蝣、一元论的、四字詞、词法定义、Xian_dai_wen_xue_shi_gan_lan、猪头三、仰望、迷彩圖案、金字部首名字空间、分词、Special:损坏的重定向页的所有错误页面
见Wiktionary:啤酒馆--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6:10 (UTC)
- 已經刪除大多。盐曾被破壞已經修復。损坏的重定向页要逐一審查才能刪除。--Jusjih 2010年10月18日 (一) 00:07 (UTC)
2011年
- IP刊入語錄,但内容像是詞典,搜尋Google以及Yahoo不確定是否原創時,在詞典討論存廢。--Jusjih 2011年5月25日 (三) 16:47 (UTC)
- 已经由Shizhao删除。--Makecat(讨论) 2013年1月21日 (一) 06:35 (UTC)
2013年
宗教 (中文原意)
- 宗教 (中文原意)與宗教重覆性質,應該合併。--Jusjih(讨论) 2013年6月17日 (一) 02:21 (UTC)
這一次
- 這一次,非詞,應當刪除。--J.Wong 2013年7月4日 (四) 09:1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讨论) 2013年12月8日 (日) 02:00 (UTC)
2014年
- MediaWiki:Blocklogentry,现有版本无法显示终止时间。--GZWDer(讨论) 2014年6月30日 (一) 05:06 (UTC)
- 已修改參數。--J.Wong 2014年7月1日 (二) 10:50 (UTC)
- Template:!,根据gerrit:136234,此模板现在可以作为魔术字使用。--Liuxinyu970226(讨论) 2014年8月11日 (一) 14:01 (UTC)
2015年
- 李国宁,非词典内容。--SFSQ2012(讨论) 2015年1月29日 (四) 06:44 (UTC)
- User:Wjcd最後數版本恐有批評過當人身攻擊,建議準用w:Wikipedia:使用者頁面#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回退到2015年4月21日 (二) 11:06的1,428 個位元組版本,以及隱藏之後版本。批評管理員難免,但批評過當就有待商榷。--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0日 (四) 02:45 (UTC)
- 可以保留上面的个人辞职声明,下面的电子邮件属于二人之间的私下信件,放在用户页上不合适。--Shibo77 2015年8月20日 (四) 05:34 (UTC)
- 指責他人「恐嚇」並非人身攻擊,同意Shibo77的意見。--瓜皮仔@Canton 2015年8月20日 (四) 08:03 (UTC)
- 歡迎你們倆再來。「恐有」是可能有,不代表一定有時,現在試行保留上面的个人辞职声明,其他文字用<!-- -->,閱讀時隱藏,按編輯鈕才看的到,仍有讓步於此離我們而去者,如何?--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1日 (五) 01:40 (UTC)
- 純為個人觀感,社群無權干涉。翻查歷史,該段並非私密對話。--J.Wong 2015年8月23日 (日) 12:19 (UTC)
- 赞成Wong128hk的意见,如果不是私下的电子邮件,而是讨论页的讨论,社群则无权删除或屏蔽。--Shibo77 2015年8月24日 (一) 22:26 (UTC)
- 請Wong128hk注意長期的社群和諧,不要單純力挺不願再來用戶的過當批評。若換成是你被如此批評呢?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5日 (二) 03:30 (UTC)
- 既然Wong128hk不回答,就更要請各位,尤其是管理員,注意社群和諧,遠比不再參與用戶的頁面重要。m:Right_to_vanish/en是指不願再參與用戶該如何,但不支持永久離開時,在用戶頁過當批評他人。這邊社群太小,不宜有行政員,所以當時請Wjcd繼續當管理員,辭行政員,已有誠意。但他離去時,留下過當批評,足以不利社群和諧,才會在發現時"應急處分"[1]。Wong128hk既然不告之而自行反向操作隱藏足以不利社群和諧的內容,這次要請你避嫌,切勿關閉此討論,要由公正管理員關閉此討論。--Jusjih(讨论) 2015年8月30日 (日) 02:09 (UTC)
- 本人就避嫌,撒手不理,不過也請閣下勿再以應急為名,插手處理。請亦避嫌。觀乎以上兩位用戶所言,似乎無人附議閣下,表示該頁有任何問題。人人皆有權利留言,抒發觀感,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何須過於介懷。題外話,難道閣下無逼迫之意,固然閣下所言無可厚非,不過既然本站行政事務不多,而其亦定時造訪本站,及承諾會按要求處理站務,何解閣下要留言逼迫他人,非要其請辭不可,致使其人絕言不歸。難道少了一人獻力,對本站又非常好?此事肇於閣下,如今竟言和諧於我,豈不諷刺?言之於粵語,閣下舉措誠然無異於「阿茂整餅」。--J.Wong 2015年8月30日 (日) 03:07 (UTC)
- 既然Wong128hk不回答,就更要請各位,尤其是管理員,注意社群和諧,遠比不再參與用戶的頁面重要。m:Right_to_vanish/en是指不願再參與用戶該如何,但不支持永久離開時,在用戶頁過當批評他人。這邊社群太小,不宜有行政員,所以當時請Wjcd繼續當管理員,辭行政員,已有誠意。但他離去時,留下過當批評,足以不利社群和諧,才會在發現時"應急處分"[1]。Wong128hk既然不告之而自行反向操作隱藏足以不利社群和諧的內容,這次要請你避嫌,切勿關閉此討論,要由公正管理員關閉此討論。--Jusjih(讨论) 2015年8月30日 (日) 02:09 (UTC)
- 請Wong128hk注意長期的社群和諧,不要單純力挺不願再來用戶的過當批評。若換成是你被如此批評呢?Jusjih(讨论) 2015年8月25日 (二) 03:30 (UTC)
- 赞成Wong128hk的意见,如果不是私下的电子邮件,而是讨论页的讨论,社群则无权删除或屏蔽。--Shibo77 2015年8月24日 (一) 22:26 (UTC)
- 已經局部刪除最後內容,以及2015年4月21日 (二) 11:26的1,428 個位元組以來諸多版本,其理由是:
- 準用w:Wikipedia:使用者頁面#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有吉米·威爾斯,維基百科創辦人所述"……在用戶頁上誹謗他人是個壞的主意。實際上,使用用戶頁來攻擊人或有計劃地進行支持或反對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的行為,都是壞主意。"所以爭議內容不應該繼續放在離去用戶的用戶頁面。
- 準用m:Right_to_vanish/en,"User and talk pages, and their subpages, and other non-article pages that no others have substantively contributed to and whose existence does not impact the project, may be courtesy blanked or deleted."這就是說,不影響計畫的用戶頁,能禮貌性清空或者刪除,所以過當批評不應久留,否則僅會製造更多長期對立。
- 超過5周沒有新討論時,基於自衛自辯,以避免離去用戶的用戶頁面繼續過當批評,已無避嫌之理。
- Shibo77初次提議保留个人辞职声明,不認為其他內容合適,已經折衷,所以應採用之。
- Wong128hk的反對意見以及作為,足以製造車輪戰。對事不對人在此提醒,支持離去用戶的用戶頁面繼續過當批評,無助社群和諧,反而足以"為虎作倀"。--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7日 (三) 00:33 (UTC)
- 根本就霸王硬上弓,上面有誰附和閣下?反對閣下就叫過當批評,回退就叫製造車輪戰,更冠以罪名「為虎作倀」。即閣下必然是對,他人則必錯無疑。然後要求他人避嫌,自己就無端地毋須避嫌。本人會退回閣下所有操作,還其原狀,請留待其他管理員裁斷,否則本人不單止會提案於本社群,更會上提至元維基,閣下好自為之。--J.Wong 2015年10月7日 (三) 04:46 (UTC)
- 已留言通知其他管理員,請待其處理。—J.Wong 2015年10月7日 (三) 05:24 (UTC)
- 我原先说删除用户页底部是因为我起初误判那是二人私下电子邮件中的内容。既然是 User:Jusjih 在 User talk:Wjcd 的讨论页留下的内容,我不认为那属于诽谤行为,毕竟是你(User:Jusjih)写的而不是永久离开本站的用户(User:Wjcd)写的。User:Wjcd 仅仅是把你在他的用户讨论页(User talk)留下的内容原文抄到了他的用户页面(User)。这种情况下,以我的理解,管理员或其他用户无权删除这些内容。若是 User:Wjcd 在你(User:Jusjih)的用户页留言,你(User:Jusjih)自然可以自行存档或删除内容。而就内容来说,我不认为构成诽谤他人的行为。其中只有上面的辞职声明是 User:Wjcd 写的。而底部“Jusjih”段落中的内容是你 User:Jusjih 写的。那么一个用户将留言从他个人的用户讨论页(User talk)原文搬抄到他个人的用户页(User),这难道属于违背方针的诽谤行为?这种行为最多只能解读为“示众”。但肇始这些内容毕竟是你(User:Jusjih)在他(User:Wjcd)的用户讨论页“示众”的。以我个人的观点,唯有这一句勉强构成诽谤行为:“我以曾與這樣採取恐嚇和惡意推定方式溝通的管理員合作為恥。”以及英文翻译“I'm ashamed that I used to work with an administrator who communicates with such abusive and obnoxious language.”言之有过的气头言语,个人认为可以用<!-- -->代码隐蔽。望仁兄放开一点,维基上的一段留言不是对你人格的威胁。你作为行政员/管理员/普通用户对本站的贡献,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不会因为某用户页或用户讨论页上的内容而否定你做的一切。祝大家编辑愉快! --Shibo77 2015年10月7日 (三) 15:09 (UTC)
- (+)支持以及謝謝Shibo77最近提議,但我早就已經想過的<!-- -->折衷辦法[2]。但Wong128hk堅持己見反對此法,才會更多爭執。我身為十二維基管理員,請Wong128hk理解的是,有些英文非百科維基也有提案管理員靜待數月無果,才不得已不避嫌結案之事。否則,若避嫌百年仍無中性管理員結案,豈不是永遠懸案?何況結案有存疑時,還能再議,但不宜直接回退不留言。追根究柢,會有今日爭執,是因為維基詞典太早語文分站,才有發音同義反義派生詞重複刊登上百維基,有些維基太小的問題,以及有些頁面品質太差,像是很多短页面,是維基詞典首創者考慮不周,對不起廣大維基詞典用戶。想去元維基,請注意m:Right_to_vanish/en,以及支持Requests_for_comment/Adopt_OmegaWiki提議多語言統一大詞典,類似維基共享資源,甚至足以整併很多語文維基詞典的內容,才能編輯愉快。--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20日 (二) 00:17 (UTC)
- 也請注意w:维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就是說多數意見不總是絕對的。--Jusjih(讨论) 2015年10月22日 (四) 17:12 (UTC)
- 又勉強,又肇始人,難為閣下竟可視之為支持,言謝云云。在下亦竊居數個維基管理之職,要鬥多乎?數月之前,仍深信閣下,不過自從閣下寫出該段留言,脅迫他人請辭,着實為之心寒及不齒。現在維基有數百人事任命案懸疑未決?有數百個機械人提案未受理?(當時)有數千易名申請嗎?非得要其辭職,然後否則監管員就無從置喙嗎?究其竟,有幾必要非辭職不可?然後,於是乎,人走了,對維基就非常好了,是吧?到頭來,人已經被你迫走了。諷刺之極,還在說什麼遠景。退隱之權,乃當事人提出,如今該用戶未有提請,實在不見得此處有何作為。是,就當本人堅持己見。就請閣下從善如流,放手吧。--J.Wong 2015年11月1日 (日) 04:37 (UTC)
- 刚收到Jusjih发来的电邮。为了了结这个删除讨论,我用<!-- -->代码隐藏了上述我个人认为“勉强构成诽谤行为”的那两句话,若各方认为这么处理可以接受,就请把这段删除讨论存档吧。若不妥,请继续讨论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Shibo77 2015年12月3日 (四) 23:32 (UTC)
- 非常好,可以接受的折衷處理。謝謝。--Jusjih(讨论) 2015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刚收到Jusjih发来的电邮。为了了结这个删除讨论,我用<!-- -->代码隐藏了上述我个人认为“勉强构成诽谤行为”的那两句话,若各方认为这么处理可以接受,就请把这段删除讨论存档吧。若不妥,请继续讨论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Shibo77 2015年12月3日 (四) 23:32 (UTC)
2016年
- 純屬欠知名的台灣事業。Jusjih(讨论) 2016年2月24日 (三) 18:18 (UTC)
- 無法查證,看似numnah的錯字。Jusjih(讨论) 2016年2月24日 (三) 18:18 (UTC)
- 純屬姓名附帶英文簡介,不適合辭典。--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9日 (三) 14:0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