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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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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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字簡化字):(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
傳統字(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
國字標準字體(臺灣)
香港標準字形(香港、澳門)

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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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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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代官吏實習制度。
    明初定製,國子監生學習至一定年限,分撥到政府各部門實習吏事,稱「歷事」。實習凡三月,經考核,上等者報吏部候補,但須回監再學習一年,始正式授官。清初因承明制。
    《清史稿‧選舉志一》:「積分歷事之法,國初行之。監生坐監期滿,撥歷部院練習政體。三月考勤,一年期滿送廷試。」

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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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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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역사력사歷事〉的漢字表記。

越南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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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ịch sự歷事]的漢字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