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簡化字總表

簡化字是現時世界上兩種主要漢字形式之一(另一種是傳統漢字,即繁體)。古時並無繁簡之分,兩者之分家因漢字簡化方案而起,自此以後傳統漢字便與簡體相對而被稱爲「繁體」。

目前全世界仍有使用漢字的國家和地區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大陸地區,不包括港、澳、台),中華民國(台灣),香港,澳門,韓國(僅少量),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新馬都使用大陸官方的簡化字,而日本則使用另一套簡化漢字(稱為「新字體」)。其它地區仍然使用傳統漢字。

下表所列簡化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及新馬)所使用的簡化字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發表過兩套漢字簡化方案,下表所列的是沿用至今的第一次漢字簡化方案。1977年官方曾經進一步推出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最終因使用過於混亂而廢止。

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的通知 編輯

(1986年6月24日)

國務院同意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1977年12月20日發表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停止使用。今後,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利於社會應用。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隨便寫錯別字,這種用字混亂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儘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不正常現象。為便利人們正確使用簡化字,請《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以及其他有關報刊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

關於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的說明 編輯

為糾正社會用字混亂,便於群眾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

原《簡化字總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整。「」、「」、「」、「」不再作「」、「」、「」、「」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叠〕」、「象〔像〕」,「复」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覆〕。在第二表「罗」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囉〕,「囉」依簡化偏旁「罗」類推簡化為「」。「」字讀「liǎo」(了解)時,仍簡作「」,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 此外,對第一表「〕」的腳註內容作了補充,第三表「」下偏旁類推字「」字加了腳註。

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以利應用。《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廢止。我們要求社會用字以《簡化字總表》為標準:凡是在《簡化字總表》中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應該用簡化字而不用繁體字;凡是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簡化字,包括《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簡化字和社會上流行的各種簡體字,都是不規範的簡化字,應當停止使用。希望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教育、新聞等部門多作宣傳,採取各種措施,引導大家逐漸用好規範的簡化字。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1986年10月10日

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 編輯

根據國務院1964年2月4日關於簡化字問題給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批示:「同意你會在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漢字簡化方案》中所列的簡化字,用作偏旁時,應同樣簡化;《漢字簡化方案》的偏旁簡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個偏旁()外,其餘偏旁獨立成字時,也應同樣簡化。你會應將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簡化字和可以獨立成字的偏旁,分別作成字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執行」,現特將這兩類字分別列表通知如下。

一、下列92個字已經簡化,作偏旁時應該同樣簡化。例如,「」已簡化作「」,「」同樣簡化作「」。

愛爱 罷罢 備备 筆笔 畢毕 邊边 參参 倉仓 嘗尝 蟲虫 從从 竄窜 達达 帶带 黨党 動动 斷断 對对 隊队 爾尔 豐丰 廣广 歸归 龜龟 國国 過过 華华 畫画 匯汇 夾夹 薦荐 將将 節节 盡尽 進进 舉举 殻壳 來来 樂乐 離离 歷历 麗丽 兩两 靈灵 劉刘 盧卢 虜虏 鹵卤 録录 慮虑 買买 麥麦 黽黾 難难 聶聂 寧宁 豈岂 氣气 遷迁 親亲 窮穷 嗇啬 殺杀 審审 聖圣 時时 屬属 雙双 歳岁 孫孙 條条 萬万 爲为 烏乌 無无 獻献 鄉乡 寫写 尋寻 亞亚 嚴严 厭厌 業业 藝艺 陰阴 隱隐 猶犹 與与 雲云 鄭郑 執执 質质

二、下列40個偏旁已經簡化,獨立成字時應該同樣簡化(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時簡化,獨立成字時不簡化)。例如,「」作偏旁已簡化作「」旁,獨立成字時同樣簡化作「鱼」。

貝贝 賓宾 産产 長长 車车 齒齿 芻刍 單单 當当 東东 發发 風风 岡冈 會会 幾几 戔戋 監监 見见 龍龙 婁娄 侖仑 羅罗 馬马 賣卖 門门 鳥鸟 農农 齊齐 僉佥 喬乔 區区 師师 壽寿 肅肃 韋韦 堯尧 頁页 義义 魚鱼 專专

三、在一般通用字範圍內,根據上述一、二兩項規定類推出來的簡化字,將收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印的《簡化字總表》中。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964年3月7日

《簡化字總表》說明 編輯

  1. 本表收錄1956年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全部簡化字。關於簡化偏旁的應用範圍,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規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也收錄本表內(本表所說的偏旁,不限於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內部外部,總之指一個字的可以分出來的組成部分而言。這個組成部分在一個字裡可以是筆畫較少的,也可以是筆畫較多的。例如「」字,「」固然是偏旁,但是「」也作偏旁)。
  2. 總表分成三個表。表內所有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後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來的繁體。
    •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個不作偏旁用的簡化字。這些字的繁體一般都不用作別的字的偏旁。個別能作別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簡化字簡化。如「」簡化作「」,但「」不簡化作「衤习」。
    •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二、14個簡化偏旁。
      • 第一項所列繁體字,無論單獨用或者作別的字的偏旁用,同樣簡化。第二項的簡化偏旁,不論在一個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一般只能用於左偏旁。這些簡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單獨使用。
      • 在《漢字簡化方案》中已另行簡化的繁體字,不能再適用上述原則簡化。例如「」、「」、「」,按《漢字簡化方案》已簡化作「」、「」、「」,因此不能按「」、「」、「」作為偏旁簡化作「𢧐」、「𬨨」、「讠夸」。
      • 除本表所列的146個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將某一簡化字的部分結構當作簡化偏旁使用。例如「」按《漢字簡化方案》作「」,但不得任意將「」當作「」的簡化偏旁。如「」應按簡化偏旁「𠃓)」簡化作「」,不得簡化作「𣏬」。
    • 第三表所收的是應用第二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漢字總數很多,這個表不必盡列。例如有「」旁的字,如果盡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個,其中有許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現在為了適應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簡化字的範圍,基本上以《新華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漢字八千個左右)為標準。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3. 此外,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異體字和被選用的正體字繁簡不同,一般人習慣把這些筆畫少的正體字看作簡化字。為了便於檢查,本表把這些字列為一表,作為附錄。
  4. 一部分簡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適當的註解。例如「」是「」(gān)的簡化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並不簡化;又如「」是「」(yù)的簡化字,但是「長吁短嘆」的「吁」仍舊讀xū;這種一字兩讀的情形,在漢字裡本來常有,如果不注出來,就容易引起誤會。又如以「」代「」,以「」代「」,雖然群眾已經習慣了,而在某些情況下卻不適宜,需要區別。又如「」和「」有什麼不同,「」字究竟幾筆,等等。諸如此類可能發生疑難的地方,都加了腳註。
1964年5月

注釋 編輯

  • 由於頁面過大,故將簡化字總表的三個表及附錄分立子頁面。請點擊相關鏈接查看各部分:第一表第二表第三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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